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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8********,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街**号**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至9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别来至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宿**室、**室、**室、**室、**室、**宿**宿盗窃王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620元。

201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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