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623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1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二楼**男装店内,盗走一件男款连帽羽绒服,吊牌价为1999元。

2.2019121日中午,刘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二楼**服装店内,盗走一件黑色男士毛衣,吊牌价为199元。

3.201912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埇桥区**二楼**商场内,盗走一件黑色女士皮夹克,价值149元。

201912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民警在埇桥区**招待所内将刘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