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二楼**男装店内,盗走一件男款连帽羽绒服,吊牌价为1999元。
2.2019年12月1日中午,刘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二楼**服装店内,盗走一件黑色男士毛衣,吊牌价为199元。
3.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埇桥区**二楼**商场内,盗走一件黑色女士皮夹克,价值149元。
2019年12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民警在埇桥区**招待所内将刘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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