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肥东县**镇**街的**大药房买药时,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将自己的“iPhone6S”手机放在柜台上,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趁王某某及药房营业员离开柜台时,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939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