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受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辩护。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至舒城县**镇街道**路,趁无人之际翻窗进入王某某出租房内,盗得现金530元。经鉴定刘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9年9月6日刘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当日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刘某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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