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0195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村**号。2022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4日,刘某某因盗窃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宜川县梦丹儿市场口药房测量体温期间,趁药店店员不备,将店内一办公桌抽屉拉开,将抽屉内的1300余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用于日常花销。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十三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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