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41X,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被害人赵某某承包的牛场的草料棚盗走一个摄像头;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赵某某承包的牛场的草料棚盗走两个摄像头;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赵某某承包的牛场的草料棚盗走一个摄像头。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盗窃的摄像头价值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并归还所盗物品,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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