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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19时5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村“某某超市”内购买香烟时,趁人不备,将收银员管某某放在超市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带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离开现场回到暂住***小区后,将该手机关机并将电话卡取出。

经价值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2585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手机已经追回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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