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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潍坊**商厦员工,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花卉大世界“****”店内,刘某某盗窃该店店主苏某某布奇美拉过背金龙鱼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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