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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311975*********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2023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批准逮捕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路过右玉县**镇***村村委会门前广场,在广场东侧篮球场旁边的台阶上,将被害人魏某某放置在台阶上的一部iphone13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关机,之后刘某某返回村委会发现被害人寻找手机,但未将手机归还。经山西天必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3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盗窃数额较小,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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