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311975********,*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乡**村,现住右玉县**镇**村。2023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路过右玉县**镇***村村委会门前广场,在广场东侧篮球场旁边的台阶上,将被害人魏某某放置在台阶上的一部iphone13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关机,之后刘某某返回村委会发现被害人寻找手机,但未将手机归还。经山西天必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3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盗窃数额较小,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