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黄威雄,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刘某某在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喻某某喻某某住宅里闲坐,趁喻某某上厕所之机,刘某某临时起意,将喻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内抽屉里的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偷走,2019年11月5日,刘某某由于害怕,主动将装有2000元的红包偷偷放回喻某某住宅里的烤火桌下面。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予以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属邻里之间熟人作案,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已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