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91********,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被害人谌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出租屋内先后多次将被害人谌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盗走共计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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