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80********,汉族,高中文化,送货员,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门口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于是刘某某将该车盗走,移至南宁市青秀区**对面的人行道处停放。后该车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被盗车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33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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