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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刑不诉〔2018〕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7日由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18时许,刘某某在合浦县**超市**服装店门口取车时,见到旁边停有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且电门钥匙没有拔,遂产生贪念将该电动车盗窃,开到**中路的**小区车棚内藏匿,随后被我局查获。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已由合浦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2018年8月23日22时许,刘某某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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