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诉人刘某某,女,197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庆安县宾利高层*栋*单元***室,个体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庆安县新世纪服装商场二楼于某某经营的宽宽衣橱服装店购买衣服后,趁店内人员不注意时将衣架上挂着的黑色貂皮马甲盗走,经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貂皮马甲价值为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其所盗的貂皮马甲已返还给受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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