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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现住库伦旗**镇**小区附近平房区,个体。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6日我院以本案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库伦旗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库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库伦旗库伦镇派出所北侧平房区张某某家,在屋内翻找后未找到财物,后被张某某前夫孙某某发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入户前即具有非法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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