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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9********,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西南财经大学就读期间,因缺钱用,遂趁其同寝室的同学均不在寝室之机,将其同学被害人毛某某放在女生宿舍**栋**号寝室内桌子上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型号:MacBookPro 15寸)盗走,并通过“闲鱼”APP软件,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并将赃款全部耗用。经成都市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对被害人毛某某进行赔偿,同日被害人毛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前科、坦白、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系在校生且平时表现良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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