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Z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3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 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高新分局新益州派出所报案称: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驾车载其老板及另两名同事共四人从攀枝花来成都办事。当天大约11时左右,其四人到达成都市高新区环球中心E区地面停车场下车后,李某某用车钥匙的遥控按键进行锁门,但并没有检查车门是否锁好,就同老板及其同事到环球中心洲际酒店18楼办事。大约1小时后,李某某返回车辆打开后备箱拿行李时,发现其钱包内的现金及其老板李果挎包内的现金被盗,一共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左右以及折合人民币3000元的外币。高新分局民警经过图侦摸排发现,案发当天一名身穿白色T恤男子在李某某等四人下车后,尾随并确认该四人进入洲际酒店,随即返回李某某车辆,盗窃其车辆后备箱内财物后离开。该白衣T恤男子作案后,进入了环球中心的工商银行成都天府支行,在银行自助终端机上办理了银行卡业务。经过调取查询该男子办理银行卡业务所留的拍照信息、视频监控等信息,确认该男子所持银行卡属其本人名下,该银行卡开卡人即本案嫌疑人刘某某,2019年5月22日高新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7月18日18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黄龙溪派出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打开了被害人车辆的后备箱是事实,但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盗窃了被害人车内现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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