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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住本市城关区夺底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3月19日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19年3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夺底路**小区附*号二楼卧室内趁被害人吕某某熟睡之际,从吕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内将38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

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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