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沙州镇**社区**中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窜至敦煌市**镇**足道会所内消费,由被害人孙某某在**包房内为其提供足浴服务,刘某趁孙某某端足浴木桶离开包房之机,将孙某某放在包房床头的1部紫色OPPO牌FINDX型手机盗走自用。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手机进行评估,该手机价值2159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刘某如实供述,被盗物品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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