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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6时许,智力发育迟滞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过新田县龙泉镇“857音乐餐厅”,见该餐厅有一个窗户未关,又无人在内,遂沿未关窗户进入餐厅,搜寻宜偷财物,将一楼收银台处存放的人民币2600元现金和5包和成天下槟榔盗走。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其赃款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刚刚成年的智力发育迟滞的人,具有初犯、被盗赃物已追缴返还,未造成严重后果、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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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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