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失主肖某某(63岁)系邻居关系。2019年12月25日,肖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其帮忙用微信给手机充值缴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肖淑娥的微信账号,帮肖某某进行手机充值缴费,因此知晓了肖某某的账号和密码。肖某某误操作手机缴费时将手机指纹支付功能开通。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刘某某利用手机自带记忆功能切换使用肖某某的微信账号,并利用已开通的指纹支付,分十余次从肖某某微信零钱和绑定的银行卡内盗取人民币共计6200元,大部分用于网上赌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大栗港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已退还失主肖某某62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