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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吕某某、李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盗窃**公司**部钢筋加工场内钢筋7余吨,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川11D****蓝色农机车搭载吕某某、李某某将钢筋运输至桐梓县**街道陈某某经营的**资源回收经营部进行销售,得款14000余元,吕某某分给刘某某10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此次盗窃钢筋价值14233.31元。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盗窃**公司**部钢筋加工场内钢筋10.6余吨,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川11D****蓝色农机车搭载吕某某、李某某将钢筋运输至桐梓县**街道吴某某经营的桐梓县**回收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得款22000余元,吕某某分给刘某某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此次盗窃钢筋价值20455.30元。

3.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盗窃**公司**部钢筋加工场内钢筋8.4余吨,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川11D****蓝色农机车搭载吕某某、李某某将钢筋运输至桐梓县**街道吴某某经营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得款18000余元,吕某某分给刘某某15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此次盗窃钢筋价值17079.97元。

4.2020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盗窃**公司**部钢筋加工场内钢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川11D****蓝色农机车搭载吕某某、李某某准备将盗窃来的钢筋运输至桐梓县城进行销售,当该车辆行驶到桐梓县茅石镇高垭村至茅坝村中间路段(小地名:团树子垭口)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钢筋重13.74吨,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7938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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