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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城**幢**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市虞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围墙外南侧路边,采用铁锹挖、锯子锯等手段,窃得徐某某种在该处的红豆杉树1棵,价值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窃的红豆杉树1棵(照片);

2.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主动退出赃物,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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