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市章**区**餐厅厨师,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途径赣州市章贡区达芬奇国际中心**超市门口时,发现有一辆电动车显示屏亮着,之后,其边走边想因所住小区停车不方便、上班路上堵,欲将该电动车盗走自用,便返回该电动车处将该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7元。
2019年3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路**栋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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