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1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骑电动车来到昌黎县两山乡中两山村刘某乙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其家院内将一只小尾寒羊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将羊卖给五峰山村齐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的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750元。
2、2020年5月30日早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骑电动车来到昌黎县两山乡中两山村刘某乙家,进入其家院内将一只小尾寒羊偷走,后以450元的价格将羊卖给五峰山村齐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的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认定入户盗窃的关键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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