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至9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在**超市**店内挑选驴肉焖子、熟牛肉等物品后,打开包装食用熟食后将包装弃于休息区墙缝。经查,共盗窃6次,金额共计253.4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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