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上19时许,肖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发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信息为他人,且购物后发现未产生花呗额度变化,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着他人银行卡,其将该情况告知其母亲刘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扫码支付的方式,将马某某绑定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内的4435元钱盗走,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其支付宝收付款账号将该笔钱从支付宝账号内转入其农业银行银行卡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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