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借口喝水进入其同乡刘某乙租住的兰溪市兰江街道**村**号**室,4时许,趁刘某乙熟睡之际,解锁进入刘某乙手机微信页面,扫描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于4时1分10秒、4时2分53秒,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窃得人民币3000元、2800元。2020年9月22日,刘某甲被兰溪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场扣押vivo手机。案发后,刘某甲及家属退还刘某乙58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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