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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号,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安吉县**街道**路**KTV一楼大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大厅一椅子上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握在手中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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