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乡**村**。2007年9月3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德清县**镇**村**牌电动车店门口,秘密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白色绿源牌迅鹰款式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德清县**镇**村**牌电动车店门口,秘密窃得被害人胡某某黑、银相间的天之蓝牌龟王款式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1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德清县**镇**村**牌电动车店门口,秘密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米白色新悦牌龟王款式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车2辆,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