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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5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沿河村村委会旁一仓库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仓库的苏H8****号汽车内现金人民币38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窃得财物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刘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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