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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1998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下午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在*****大厦1楼快递上盗窃外卖包装的三杯“奈雪的茶”,被大厦保安发现抓了现行,随后报警。

经查证,被不起诉人刘**还另有五次盗窃行为:

一、2020年3月28日,在*****花园楼下快递架盗窃一份外卖并吃掉,随后被小区保安员发现;

二、2020年6月17日,在*******花园百安臣便利店盗窃一个内有赤小豆芡实薏米茶(价值129.7元人民币)的快递包裹;芡实薏米茶在搜查其住所时已被民警查获;

三、2020年6月29日,在**********店铺,盗窃一条价值人民币999元的项链;

四、2020年7月7日,在****大厦1楼快递架盗窃一份沙拉外卖未遂,正准备离开时被事主当场拦下取回;

五、2020年7月9日,在****大厦1楼快递架盗窃一份水果拼盘。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慧芳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有五袋赤小豆芡实薏米茶150g/袋、三瓶“奈雪的茶”品牌奶茶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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