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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是网友关系。2020年10月24日晚,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酒店**号房见面,次日4时许,刘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置房间沙发上的苹果手机偷走,并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经鉴定,被害人手机价值为4274.1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民警的传唤下到派出所自首并上交了被盗手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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