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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3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苏园风景小区西门口西消防通道处,刘某某用自带钢锯将该工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期施工时使用的型号为WDZ-YJY3*120+2*70的铜芯电缆线(已停用)的电缆线锯断,准备装车拉走时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总价值4838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系初犯,盗窃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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