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刘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中建之星工地大门旁,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3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