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刘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沈家店路中建之星工地大门旁,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3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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