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与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打篮球时得知周某某将手机放在家中充电。刘某某便借故离开,从周某某家楼顶进入周某某家,将周某某放在卧室中充电的华为Mate30 Pro 5G手机盗走。后周某某报警,并怀疑手机被盗是刘某某所为,经与刘某某QQ聊天联系,刘某某将藏匿手机的地点告知周某某。2020年5月11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盗窃的华为Mate30 Pro 5G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930元。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为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