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南县南洲镇南门口佳和超市,见王某甲、唐某某、莫某某、曾某甲、吴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佳和超市内实施盗窃,便在附近驻足观望。王某甲等人见有陌生人,便逃离现场。刘某某见佳和超市的铝合金卷闸门已被抬起,卷闸门下有散落的香烟和袋装槟榔,且四周无人,便心生贪念,将散落在地面上的一条黄鹤楼香烟(奇景)、一条三代白沙香烟、一条软红双喜香烟、二条硬红双喜香烟、一条真龙香烟(招财进宝)、一条黄果树长征香烟、一条贵烟(跨越)、一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一条芙蓉王香烟(细支)盗走。作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盗得的香烟藏匿在自己的三轮车内,行至南县南洲镇集贸市场摆摊。当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步行返回盗窃现场,继续将佳和超市门口地面上散落的五包和气生财香烟、六包白沙二代香烟、两包白沙三代香烟、一包白沙香烟(尚品蓝)、四包贵烟(金百合)、两包好猫香烟(细支)、三包双喜香烟(金01)、两包泰山香烟(宏图)、一包双喜香烟(莲香)和三包和成天下槟榔盗走。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及槟榔价格共计人民币2385元。破案后,被盗的香烟及槟榔已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民警追缴赃物,已经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曾某乙、王某甲、吴某某、唐某某、曾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75周岁、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民警追缴赃物并退赃等量刑情节,五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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