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1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宜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刘某某驾驶湘******中华牌小车到宜章县县政府院内停放,步行至老干局经过吴某某停放的白色湘******白色大众小车旁时,刘某某发现吴某某的小车未上锁,随后进入副驾驶室内,将一侧包内的13900元钱、一包中华香烟等物品盗走。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归还盗窃钱财,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具有自首、退赃、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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