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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下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与金铃路交界处的“**超市”换零钱时,产生盗窃槟榔的想法,于是趁老板不注意,分四次盗窃该店内共计四包(小包)“金果果”槟榔(零售价18元/包),损失价值共计7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人刘某某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与金铃路交界处的“**超市”换零钱时,趁老板不注意,盗走柜台上的胖哥“金果果”槟榔一小包,损失价值18元。

2、2019年8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与金铃路交界处的“**超市”换零钱时,趁老板不注意,盗走柜台上的胖哥“金果果”槟榔一小包,损失价值18元。

3、2019年8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与金铃路交界处的“**超市”换零钱时,趁老板不注意,盗走柜台上的胖哥“金果果”槟榔一小包,损失价值18元。

4、2019年8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与金铃路交界处的“**超市”换零钱时,趁老板不注意,盗走柜台上的胖哥“金果果”槟榔一小包,损失价值18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故可以免予其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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