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学生,现就读于甘肃省****职业技术学院,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晚,刘某某事先进入甘谷县**镇**村**寺内躲藏。待庙门关闭后,于次日临晨1时许,用一木楔将寺内“三爷”殿前功德箱从侧面撬开一缝隙,之后用铁丝从功德箱内钩出人民币2300元。待天亮庙门开后拿上此款离开现场。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支付宝“花呗”欠款及日常开支。
2.2020年1月22日晚,刘某某事先进入**寺内躲藏。待庙门关闭后,于次日临晨1时许,用一木楔将寺内“三爷”殿前功德箱从一侧撬开一缝隙, 用铁丝从中钩出人民币3586元后翻墙逃离现场。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花呗”欠款及日常开支。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向**寺管委会退还赃款6000元,并得到**寺管委会的书面谅解。审查起诉中,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具有坦白、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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