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翻墙进入登封市**镇**村**号被害人牛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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