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812000********,**族,贵州**学院学生,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单元**楼。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3月30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贵阳市南明区省医外科大楼2楼手术室更衣室,趁更衣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包里的一张省医职工卡盗走,后刘某某持卡在省医内盗刷消费共计1899.5元。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次在本市贵阳市南明区省医外科大楼14楼护士更衣室,趁更衣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某包里的一张省医职工卡盗走,后刘某某持卡在省医内盗刷消费共计1753.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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