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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侯某某在贵阳市经开区****物流园**工地,趁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工地上总价值人民币1742元的20米长160型4毫米厚热镀型消防管、2根8米长直径14毫米的螺纹钢盗走。后二人驾车至贵阳市经开区****路的**有限公司**收购站将上述钢材销赃获利人民币900元并分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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