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桂ME2***号白色面包车窜至龙里县**街道**社区***内的贵南高铁工地,趁四下无人之际,将工地上堆放的螺纹钢和钢板搬运上车后驾车离开,后因车轮陷在路边水沟内开不动,二人害怕被发现遂驾驶另一辆面包车离开,次日工地管理人员发现后报案。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螺纹钢和钢板市场价值1528元。被盗窃物品由公安机关已发还被盗受害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