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松山区新天地百货门市店,盗窃衣帽架一个,价值人民币80元。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松山区新天地1025号商厅,盗窃晾衣架一个,价值人民币80元。
2019年 12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超市盗窃果汁机一个价值人民币188元、指甲锉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松山区新天地百货门市店外盗窃拖布桶一个,价值人民币45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已退赃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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