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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宿舍**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0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被赤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妻子曾某某在赤水市兴源市场门口驾车时,听到停靠在旁边的三轮车里响起手机铃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遂指使曾某某将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60.00元。

2018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盗手机一部,后发还被害人阳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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