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小名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事处桂花社区播州区保健院三楼3号病房住院时,见病房无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房间饮水机旁边插座上充电的一部华为nova5手机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在手机丢失期间的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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