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东岸尚某某小区8号楼附近充电桩处,将被害人雷杰停放在此处充电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9元)盗走。现已追回该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刘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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