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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已判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重庆轨道环线华龙轻轨站工地,由刘某某和黄某某用夹钳剪断**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天津友惠牌电缆线(型号WDZB-YJY-0.6/1KV-5X16)共计70米藏于轨行区的夹层,再由黄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将上述电缆线分剪后将其中一部分电缆线盗走,后由罗某某、刘某某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17号的废品收购站,获款人民币410元,用于共同开支。

2.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罗某某、邓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重庆轨道环线华龙轻轨站工地,先由罗某某和刘某某共同用夹钳剪断**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天津友惠牌电缆线(型号WDZB-YJY-0.6/1KV-3X70+2X35)共计27米藏于轨行区的夹层,再由三人将电缆线分剪后盗走。后三人将电缆线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17号的废品收购站,获款人民币135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45元。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罗某某、邓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电缆招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被盗电缆线提货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电缆损失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被盗电缆线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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