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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现住本市青羊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批准/决定,同年11月2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龙路派出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机场高速公路TJ1标段项目部安放在成都市锦江区南三环路二段的两块钢板盗走。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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